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和政府網站績效評估工作,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渭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以下簡稱“被考核單位”)。
第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獎懲分明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各鎮街、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其分管工作的政務公開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同時,各單位要明確一位負責政務公開日常工作的分管領導,并將任務目標分解到科室和具體責任人。
第二章 考核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渭濱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政務公開工作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負責全區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各被考核單位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三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依據《渭濱區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要求及當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政務公開績效評估細化指標,主要內容包括:
(一)權力運行公開方面:做好重大工作執行落實、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等工作,重點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的決策草案、決策依據以及反饋意見的方式和時限,并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方面: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要求,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政府基礎信息、財政信息、公共資源配置領域信息、公共服務信息、環境保護信息、公共監管信息及減稅降費信息等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公開。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重點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三)解讀回應參與方面:及時回應社會熱點,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如有需要,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采取多種形式主動做好政策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利用多種渠道有效擴大公眾參與。
(四)服務公開方面: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將實體政務服務中心向網上辦事大廳延伸。全面公開服務事項,編制發布辦事指南,簡化優化辦理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務,方便群眾辦事。
(五)網站平臺建設方面:強化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第一平臺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網站信息內容更新機制,充分運用新媒體手段,加強內容和技術保障,將政府網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開平臺、更加權威的政策發布解讀和輿論引導平臺、更加及時地回應關切和便民服務平臺。
(六)組織保障方面:將政務公開列入各單位重要議事日程,確定一位分管領導,明確工作機構,細化責任分工,完善相關制度,加強考核監督。
(七)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指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七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多樣,實用有效;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保障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實行百分制加權量化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其中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各占50%,具體評分標準在當年政務公開考核方案中確定。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第九條 政務公開工作日常考核由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堅持周檢查、月通報、季考核,采取日常工作檢查記錄、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將發現的問題和取得的成效記錄存檔,每月通報,每季考核。
(一)周檢查主要是按照各單位政務公開任務分解表逐項每周檢查一次,主要包括各單位權力運行公開情況、信息公開情況、解讀回應參與情況、服務公開情況、信息報送情況,及各單位在區政府網站的子頁面及所負責的區政府網站欄目保障及專題的日常更新。
(二)月通報主要是在周檢查的基礎上,對各單位政務公開工作完成情況、存在問題每月匯總通報一次,任何一項達不到公開標準要求的,該單位該月政務公開工作評定為不合格。
(三)季考核主要是在周檢查、月通報的基礎上,對各單位權力運行公開、信息公開、解讀回應參與、服務公開、信息報送、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信息保障等情況綜合考評排名,并經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通報全區。
第十條 政務公開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考核內容、年度工作要點及其他相關要求,成立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組,制定印發年度考核方案,實施年度考核。
(二)被考核單位根據年度考核實施方案及實施細則,結合本考核辦法明細表先行自查,形成書面材料報考核組。
(三)考核組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自查匯報、實地核查、第三方評估和民意調查等方式,確定年終考核分值,按日常考核50%,年終考核50%加權后綜合評定單位全年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報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及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納入全區年度目責考核,所占分值權重為4%。
第十二條 及時向考核對象反饋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督促考核對象制定整改方案,限時整改到位。
第十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責任追究,由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紀委監委負責全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和違反政務公開工作紀律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責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務公開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內容開展政務公開工作的;
(二)未按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評估指標內容,對應該公開的內容沒有公開、未及時公開、公開內容不實、未按規定范圍進行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以及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政府信息應予公開而不主動公開的;
(四)發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虛假信息,在其職責范圍內不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不按政務公開工作要求,搞不完全公開、虛假公開或隱匿應當公開信息的;
(六)不履行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對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及時提供真實資料或作出回復的;
(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九)違反政務公開工作保密審查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隱私的;
(十)不按照規定保存政務公開檔案資料,或造成有關政府信息損壞、丟失的;
(十一)對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受理處理不力,造成群眾上訪,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影響社會穩定的;
(十二)對社會評議的意見建議和上級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
(十三)政務公開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社會評議為不滿意等次的;
(十四)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評議、檢查或對舉報、監督、檢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十五)其他違反政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嚴格追究責任:
1.對政務公開周檢查中發現問題整改不力、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責成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
2.在政務公開月通報中不合格的,季考核排名末位的,對單位進行全區通報批評,由政府分管領導約談單位主要領導,對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效能監察,向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書面檢查。
3.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單位,在年度政務公開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對單位進行全區通報批評;對所有責任人進行效能監察,向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書面檢查,并取消年度評優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紀委監委。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被考核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本系統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具體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